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泄漏监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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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2月15日号147 法令
 
2006年2月15日法令号147于2006年4月11日发表于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 No.85。

 
本条例于2006年4月26日生效,在第4条提出泄漏控制,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”泄漏监测针对容纳多于3公斤受控物质的制冷、空调和热泵设备和系统” 在本条第2款列出了频率规定,被记入附件1记录日志。
根据第2条,受控物质包括组I、II(氟氯烃CFC )和组VIII (含氢氯氟烃HCFC),见欧标2037/2000 EC附件I。
因此,上述系统和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,检查频率规定如下:

1)一年一次
针对能容纳3到100公斤受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。

2)每六个月
针对能容纳超过100公斤的受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。
 
开展检查、回收以及再利用活动的设备必须遵循设备使用要求,符合ISO 11650规定。检漏器灵敏度超过5克/年。
最后, 第5条阐述人事人员履行条款1、3、4所描述的职责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会议所制定的最低要求,这一决议尚未被发表。
在附件I中描述的记录日志必须遵循下图所示样板结构. (…..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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